(一)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参加采购活动的合法条件,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供应商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2)供应商须提供磋商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均需复印),磋商代表若不是法定代表人,还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对磋商代表的授权书原件。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
(三)供应商的信用记录,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2)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search/cr)、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厦门网站(http://credit.xm.gov.cn);(3)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供应商应提供信用信息查询记录,查询记录为从上述网站获取的查询结果原始页面的打印件或完整截图;(4)查询结果的审查:①由磋商小组通过上述网站查询并打印供应商信用记录;②供应商提供的查询结果与磋商小组的查询结果不一致的,以磋商小组的查询结果为准(查询结果作为评审过程资料存档);③因上述网站原因导致磋商小组无法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的,以供应商提供的查询结果为准;④查询结果存在供应商应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信息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5)信用记录查询的具体办法及使用规则:在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以及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受到政府采购行政处罚(相关信用惩戒期限未满)或者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供应商;将被磋商小组认定为不合格供应商。其他详见磋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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