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供应商必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响应人。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供应商应具有本项目实施能力,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包括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活动。凡受托为采购本次磋商的服务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公司,不得参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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