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企业;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等相关平台查询截图) 2、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与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4、供应商具备所参与产品的经营资质,提供营业执照等证件(复印件加盖红章); 5、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报送移动式核酸采样小屋生产企业遴选工作的函》中的入围企业。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