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有害生物防制分会管理办法
(中虫协001号文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有害生物防制分会的管理,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有害生物防制分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结合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有害生物防制分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有害生物防制分会是为开展有害生物防制领域工作而设立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有害生物防制分会英文名称:Pest Control Association,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Health Industry and Enterprise Management,缩写CPCO,简称“中虫协”。
第四条 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有害生物防制分会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照《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有害生物防制分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业务范围内,组织、指导和管理本行业的各项活动,扶持中小企业,推动本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以构建人与环境命运共同体为己任。
第五条 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对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有害生物防制分会实行业务指导,规范管理,使之做实做强,健康发展。
第二章 设 立
第六条 设立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有害生物防制分会,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行业代表性。
第七条 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有害生物防制分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章 管 理
第八条 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有害生物防制分会对主要负责人实行聘任制。主要负责人称会长、常务副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秘书长由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任命,任期为五年。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由有害生物防制分会任命,任期为一年,每年12月进行年终考评,考评分数达标取得连任资格。常务理事会议表决超过一半以上选票可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副会长划分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会长 职能与义务
分会会长负责配合协会日常宣传工作,属于荣誉性质,不参与协会事务管理,任期一年。
秘书长 职能与义务
秘书长负责协会日常工作,负责组织会议,会员管理,及团标申报。
常务副会长 职能与义务:
常务副会长负责协会专家组组建工作、会员招募管理、培训会议工作。
副会长 职能与义务:
副会长负责会员招募工作,国家一线城市副会长吸纳会员数量不得低于150家企业,二线城市会员数量不低于100家企业,三四线城市会员数量不低于60家企业。年会员增长量不低于30%,低于规定会员吸纳数量80%指标无法连任,协会可另聘区域会员管理部长主持工作。低于目标任务50%的区域副会长转为常务理事,副会长任期一年,考核未达标自动降级,考核达标直接连任。
协会领导退出机制
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必须以协会形象与利益为首位,搞个人利益小团体的领导单位一经查证立即停职,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拖欠会费三个月以上者直接停止职务并取消会员资格,损害会员利益,搞官僚主义领导一经查证立即停职,无故缺席协会常务理事会议三次以上领导单位立即停职。
第九条 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有害生物防制分会设立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副会长、会长等单位。
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有害生物防制分会发展的团体会员,须填写《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有害生物防制分会入会申请登记表》,由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有害生物防制分会会员部审核,经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有害生物防制分会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副会长会长等单位均应按照规定按时缴纳会费。拖欠会费超过三个月者一律停职处理,会费由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有害生物防制分会计划使用。
第十条 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有害生物防制分会的印章由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有害生物防制分会主要负责人严格管理。
第十一条 为确保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有害生物防制分会的办公文件质量,对外行文时,按照相关公文处理办法执行。
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有害生物防制分会开展评比、论坛、培训、会展、出国组团等活动,纳入协会业务活动年度计划;下发文件由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有害生物防制分会办公室核稿并统一编号、备案。
第十二条 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有害生物防制分会开展全国性的重大活动或遇有重大事件时应预先提交方案,经会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行文。
第十三条 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有害生物防制分会组团参加赴境外参观、考察、参加国际展览、会议,需统一审核并备案。
第十四条 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有害生物防制分会参加国际组织、申办国际会议,需统一审核并备案。
第十五条 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有害生物防制分会与其他单位联合开展业务活动,签署协议,需统一备案。
第十六条 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有害生物防制分会的经费,实行自收自支。
第十七条 使用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有害生物防制分会的指定账户,并由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有害生物防制分会财务部按财务会计制度统一管理。单独建帐,分别核算。
第十八条 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有害生物防制分会开展活动时可作为主办单位,由合作的承办方进行财务结算,自负盈亏。
第十九条 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有害生物防制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有害生物防制分会将报请登记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销直接负责人并依法收回,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分支机构印章的;
(二)超出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有害生物防制分会范围进行业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本分支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有害生物防制分会管理办法乱收费,以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乱筹集资金的;
(五)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监督管理的。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二十条 协会设立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副会长等单位,颁发证书、牌匾。
第二十一条 会员需执行本会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建立会员数据库,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会员专员联系制度。会员须按要求推荐一名专员,负责与本会的工作联系。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专员、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知本会会员部。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员需按时缴纳会费,逾期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收回其证、牌匾,不予受理年检业务,清除所有网络及内部数据信息,再次办理入会时需要从新审核。
两次未出席秘书长办公会的副会长单位将予以降级处理,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副会长单位,一次无故或连续两次不参加本会重大活动(包括年会、常务理事会、博览会、论坛等)的视为自动退会,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为协会的服务窗口,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受到会员单位实名举报有损协会或会员单位利益者,经查实一律取消任职资格,凡被取消资格的,自本会发出书面通知后15日内,将收回其证、牌匾,并在官网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 会员单位如有违反管理办法行为的,视其情节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凡被取消资格的,自本会发出书面通知后15日内,将收回其证、牌匾,并在官网予以公示。
第五章 协会组织
第二十五条 协会要提前通知各会员单位召开常务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的管理办法;
(二)听取协会秘书处的工作报告;
(三)推举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聘任本会名誉理事。
(四)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有害生物防制分会主要负责人的任命,需经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有害生物防制分会常务理事会议审议。并报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由全体副会长、常务理事和部分理事、会员代表出席。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议每五年进行一次审议,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同意。
第二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是常务理事会议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六章 经费来源
第二十九条 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有害生物防制分会经费来源:
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有害生物防制分会发展会员所收的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其他的合法收入。
第七章 终 止
第三十条 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有害生物防制分会决定注销分支机构,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有关文件,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主管机构负责收回《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及印章,并交还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有害生物防制分会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有害生物防制分会负责解释。
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有害生物防制分会
2019年3月10日